警校体检如何查纹身(警校查纹身吗)

来源:纹身秀  更新时间: 2024-02-29 22:08:04  已经有人关注

司法警官学校怎么查纹身?

一般只检查手臂,手上。其他地方,被发现或者举报也要辞退的。所以,想报考警校,有纹身的,尽早洗掉就可以了。
应该是有裸检的。
司法警官学校怎么查纹身?

警校是怎么体检?是直接脱光然后进机器里吗?

不是,有规定的体检项目和标准。 根据《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能测评须知》 一、体能测评项目、标准和流程(流程详见展板) 根据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195号)要求,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立定跳远。 1.合格标准。男≥2.05米,女≥1.5米。可测次数:3次。 2.测试方法。测试时,测评者两脚自然分开站立,站在起跳线后,脚尖不得踩线,原地两脚同时起跳,不得有垫步或连跳动作。 丈量起跳线后沿至最近着地点垂直距离,每人试跳3次,取最好成绩,以米为单位,取两位小数。发现犯规时,此次成绩无效,3次试跳均犯规,该项目成绩为零。 (二)男子引体向上、女子仰卧起坐。 1.合格标准。男子引体向上≥9次/分钟,女子仰卧起坐≥25次/分钟。可测次数:1次。 2.男子引体向上测试方法。受测者跳起双手正握杠,两手与肩同宽呈直臂悬垂。静止后,两臂同时用力引体(身体不能有附加动作),上拉到下颌超过横杠上缘为完成一次,记录引体次数。引体向上时,身体不得做大的摆动,也不得借助其他附加动作撑起,两次引体向上的时隔时间超过10秒终止测试。 3.女子仰卧起坐测试方法。测试时,受测者全身仰卧于垫上,两脚稍微分开,屈膝呈90度角左右,两手指交叉贴于脑后,测试辅助员压住其踝关节。受测者坐起时双肘触及或超过双膝算完成一次规范动作。 仰卧时双肩胛必须触垫。测试人员发出“开始”口令的同时开表计时,记录1分钟内完成次数。1分钟到时,受测者坐起但未达到双膝者不计该次数,记录精确到个位。如受测者坐起时但双肘未达到双膝,仰卧时双肩胛未触垫,借用手、肘部或臀部起落的力量坐起时,该次不计数。记录员应向受测者报数。 (三)50米跑。 1.合格标准。男≤9.2秒,女≤10.4秒。可测次数:1次。 2.测试方法。受测者至少两人一组,起跑姿势不限。当听或看到信号(口令、枪音、哨音或发令旗)后开始起跑,计时员听音或看旗开始计时,当受试者躯干部到达终点线的垂直面停表,记录以秒为单位记录测试成绩,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小数点后第二位小数按非零进1原则进位,如10.11秒计为10.2秒。抢跑者重跑,抢跑两次,取消测试资格。 (四)男子1000米、女子800米跑。 1.合格标准。男≤4分35秒,女≤4分36秒。可测次数:1次。 2.测试方法。受测者至少两人一组进行测试,站立式起跑。当听或看到信号(口令、枪音、哨音或发令旗)后开始起跑。 计时员听音或看旗开始计时,当受测者躯干部到达终点线的垂直面停表,记录以分、秒为单位记录测试成绩,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测试时,受测者如没在规定的跑道内进行测试,不计成绩。 其他条件 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195号)要求,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²)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单侧裸眼视力在4.8及以上。 (四)视觉:无色盲、色弱。 以上内容参考:贵州省公安厅-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须知
按照规定的项目逐一进行检查的。 外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一般没那么严格,一般穿裤衩做几个动作
应该是。。
由人工检查
警校是怎么体检?是直接脱光然后进机器里吗?

想了解一下,警校对纹身的要求,检查时具体是怎样检查的,纹在很私密的地方会不会被检查出来?

引用ana360” 内裤不脱的 放心吧 我的同桌就是警校学生,亲身体验过的”你”同桌”是警校的,那你又是哪里的??? 楼主,我给你一个正确的回答,首先我不知道你的所谓的警校是指人民警察类学校还是武警的指挥学校,这些都叫警校,但是呢武警的体检要比人民警察的严格,那可真是赤裸裸呀,而且体检不止一次,况且平时在学校洗澡要是让同学看见了或者教官以及领导看见了文身那可有你受的了,所以武警类的学校你要是有文身的话我奉劝你赶紧洗下去,如果文的面积太大了那你就放弃这个梦吧,再说人民警察的,体检稍微松一些,次数也少,也就1-2次这样吧,你的文身要是在”小弟弟”上的话应该没事,呵呵开玩笑,其实人民警察和武警差不多,都是绝对不允许文身的出现,要是一些地方性质的警校找找人啥的体检也就那么回事吧,确实可以不用脱内裤啥的,(但是文身也很危险,地方隐蔽,面积小,还有可能通过,前提是不让人家发现),你要是文在胳膊或者后背啥的我肯定你88,但是要是国家性质的,那只要是有文身,就基本可以说88了,而且体检也很严格的,你要是相去这样的学校就是把文身去处比较好,而且是必须去处,这样对你有好处,就是玩帅也没必要用前途去赌博,你说是不是?没别的意思,供你参考.就是这些东西我太了解了!!呵呵明白了吗
国家有明确规定报考公务员 入伍 报考警校和军校凡体检时发现身上有纹身者都不于录取和录用
私密的地方不会查出来.但是最好去处纹身,不然即使上了警校被查到也是很危险的.
内裤不脱的 放心吧 我的同桌就是警校学生,亲身体验过的,
想了解一下,警校对纹身的要求,检查时具体是怎样检查的,纹在很私密的地方会不会被检查出来?

警校体检纹身的认定

有纹身不可以录用。 有纹身的是不能参加招警考试的,作为人民警察,在报考条件中是明确规定了有纹身者不合格的。
警校体检纹身的认定

考警察体检具体都查什么,怎么查啊? 我考上警察了,但我胳膊上有纹身,除过一次,现在还有一点淡淡的痕迹

呵呵,你想考警察干嘛纹身呀,关于纹身后又洗过的,只要没有明显的痕迹都能过,但你的是臂环就太明显了,体检的时候都是脱光了的,一眼就看出来了。师弟你最好琢磨找下你们那里的正规美容院,看看他们能不能给你想想办法,粉底盖比较明显。祝好运!
原则上没有痕迹可以通过。检查很多东西,具体也就是医院常规的体检。外科检查需要脱光,不洗澡也可以,当然洗了更好。
你除去了就可以!只要面积不是特别大,就说是意外弄的疤痕即可 粉底肯定不行! 问题不大
问问 最后过了吗?
兄弟,你过了吗,体检看到纹身了嘛
考警察体检具体都查什么,怎么查啊? 我考上警察了,但我胳膊上有纹身,除过一次,现在还有一点淡淡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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